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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7〕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招标工作衔接。依法应当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企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他资质条件。
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施工企业所持的有效营业执照须包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为保证工程质量,要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由一定实力、诚信和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承接,同时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应具备有专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资格,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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